东北网双鸭山11月16日电 蔡茹(化名)是在去年冬天因为卖淫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那个时候丈夫正瘫痪在床,父亲又突遭车祸,走投无路的她想到了放弃自己的尊严。
屈辱的一刻尚未结束,警察突然闯进屋内……
按照当年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她可能将被收容教育六个月至二年。
但是像她这种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并且家中还有瘫痪的丈夫和突遭车祸的父亲,在新近实施的《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中,却有了另外一种收容教育办法,也就是不予收容教育。
【法规名词】
所谓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执法规范化】
重打“鸡头”色情场主
过去不予收容教育的4条包括: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而新实施的规定又增加了10条,对卖淫嫖娼人员“仁慈”了许多。其中第一条“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收容教育”,更是前所未有。
-权威解读
“不予收容教育,不等于不对卖淫嫖娼行为做处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案件审核队队长裴兆斌对条例做了具体解释。“罚金和拘留是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是行政强制措施。”
裴兆斌介绍,除了收容教养以外,罚金和拘留依然依法律条款适用于卖淫嫖娼的双方。就如何界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裴队长强调是指那些尚不够劳动教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人员,意思就是只要具有前科劣迹则必被收教无疑。
《规定》中列举了多条不予收容教育的情况,是不是公安机关放松了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打击力度?总队长刘乐国的回答是否定的,“要重管理,重教育,重挽救。”
“环境诱惑十分重要!”刘乐国认为,治安总队要从重从快打击那些组织卖淫嫖娼、提供场所的业主,要重点打击影响场所文明的公开卖淫嫖娼,公开的裸陪、诱惑,特别要重点打击肆无忌惮的明娼。
□规范程序
新《规定》相比过去的旧《办法》,特别规范了收容教育的审批程序,从填写《审批表》开始,到逐层报批的程序及至收容教育决定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同时做出,都做了详细的规范。目前,省公安厅已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下发全省,并对全省公安机关提出明确要求:首先要依法运用收容教育手段,坚决纠正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的现象。另外,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收容教育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执法严肃性】
打击卖淫嫖娼不能下指标
实际了解了蔡茹的境遇,办案民警也感到十分为难。然而面对这名中年妇女满脸悔恨的泪水,法律始终表露出铁面无私。即使她是初犯,即使她家境贫困……
-权威解读
“目前存在重打击弱势群体,轻视管理工作的问题。”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谈及现存的卖淫嫖娼人员打击措施时,显得深有感触。他表示,类似的问题还包括重打击个体,轻打击法人、场所的业主。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措施的滞后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
“执法的随意性势必导致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刘乐国指出,一些地方甚至下达收教指标、罚款指标,导致执法行为错位,如“钓鱼”等不正当情况发生。或是重打击嫖客,轻打击卖淫女;或是重罚款,轻处理业主。另外,公安机关的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执法人性化】
一次错误不能毁了一生
辽宁省公安厅于今年11月9日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的程序,加强和改进收容教育审批工作,同时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收容教育人的合法权益。
-权威解读
刘乐国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年轻有为的白领男性,因为一次对自己把持不住,与卖淫女发生关系并被抓获。一旦处理不当,很有可能毁了他一生。
长久以来,收容教育一直是全国上下打击卖淫嫖娼的主要措施之一,今年3月1日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当年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愈来愈显现出一些弊端。
□明确对象
1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实施的新《规定》,进一步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严格规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加强了对收容教育工作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规定》体现了从严控制适用收容教育,严密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维护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精神。
【新闻发布】
第一次嫖娼不收容教育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昨天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2.年龄不满18周岁的;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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