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文明办,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直、省高校文明办,省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文明委八次全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6年8月3日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依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单位是以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在当地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不断提高整体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 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与经济活动相结合。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探索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推动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发展。
第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日常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由文明办协调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群团组织对创建活动要给与大力支持;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引导和规范。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八条 文明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合同,按章纳税,文明生产,文明经营。
三、领导重视,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员工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四、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员工崇尚科学,抵制封建迷信。
五、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热心支持公益事业。
六、环境整洁,卫生面貌良好,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三废"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七、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八、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管理到位。业主无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不断增加科技含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生产发展,效益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地同行业前列。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
第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单位分为县(区)级、市(地)级和省级三个层次命名表彰,每个层次设文明单位和标兵两个档次。
第十条 申报和评选范围:在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满两年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申报和评选程序: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单位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表彰的程序进行。
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资格的可自愿向当地县区文明办和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文明办会同非公有制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创建效果突出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对列入省、市(地)重点扶持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且获得过县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分别由省市文明办会同省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组织申报考核,向同级文明委推荐。
媒体公示。在命名前,对拟命名和拟推荐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在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
命名表彰。由文明办会同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命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证书、牌匾。各地可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制定奖励办法。
第五章 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创建的单位要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内容包括创建规划、单位概况、有关文件和会议材料、文明单位申报表、文明单位推荐表、文明单位事迹材料。
第十五条 对命名的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检查考核,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或工作质量严重滑坡,一经核实,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六条 推荐和命名表彰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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