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e网超市 > 今日中国 正文
公检法办案可查朋友圈并非窥探隐私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16-09-27 09:40:41

  东北网双鸭山9月27日讯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即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其中包括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文档、图片等信息和电子文件。(9月21日《扬子晚报》)

  看到这条消息,朋友圈“炸了圈”,许多网友担心个人隐私、秘密会从此不保,被置于司法机关的眼皮底下,再也不能轻松、愉快地聊天和发信息。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完全不必过于焦虑。

  本质上,微博、微信、朋友圈等新兴媒体平台,所产生的电子数据等属于“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公检法办案可查看、破解或扣押、封存朋友圈等的电子信息、文件,是司法权力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的需要和方式,属于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范畴,对单位、团体和个人而言,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办案,则是法律义务。就此,民诉法、刑诉法、行诉法等都有相关规定。上述《规定》,是根据电子网络发展变化和办案实际需要,对相关新型证据的依法界定,和职能部门相关调查取证权限的具体和细化。

  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也需依循法定职权、法定用途和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尊重和保护被调查取证对象的合法权益,包括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所调取的信息、文件仅作为办案的证据材料等使用,不得擅作他用,而且要注意封卷保密,不得造成泄漏外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上述《规定》目前只是针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而言,目的是规范刑事案件查办过程中,对于新型的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并不能任性而为或无的放矢。一方面,电子证据调取过程中存在实体或程序瑕疵、错漏等的,均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一方面,只有发生刑事犯罪案件,才涉及朋友圈、微博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因而,公检法办案可查朋友圈,是打击犯罪、保护权益、维护安宁的需要,有利于每一位遵法守法公民,且需严格依法规范操作,绝非是窥探个人隐私,或限制公民网络活动的自由权利,“朋友们”大可不必担心乃至恐慌。

原标题:公检法办案可查朋友圈并非窥探隐私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贾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