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双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双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设立双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工作职责是:根据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交付,研究、审议有关议案;研究、拟定有关议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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