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双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补充任命:
张景福为双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玉秋为双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决定任命:
刘少坤为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斌义为双鸭山市水务局局长;
于海涛为双鸭山市商务局局长。
任命:
张玉波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
刘洪杰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庭长;
冯敬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德良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武春花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于静哲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段余昆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
高山峰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副庭长;
周立波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金环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王晓亮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李景华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桂杰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忆为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决定免去:
隋国龙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张景福双鸭山市水务局局长职务;
姜星伟双鸭山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免去:
张玉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刘洪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张 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冯敬坤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德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武春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周立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段余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李兰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万海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姜文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丛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孙双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于 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钟艳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大为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明珠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伟哲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淑兰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宋连成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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