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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级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15-05-05 08:45:08

实行登记制解决“立案难”

  东北网双鸭山5月5日讯(贾立仁 记者 王天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从5月1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旨在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登记立案制,符合法定条件的,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起诉、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规定》对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材料的形式要求是: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立案登记制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并非支持诉讼,也并不表示法院大门完全敞开,随便立案。凡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针对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起诉人、自诉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做好登记立案工作,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方便,全市两级法院加强了诉讼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等诉讼服务。

作者:    来源:     编辑: 王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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