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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大龄就业者输在起跑线上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10-01-20 08:33:33

作者:彭北异

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40、50人群出现就业难题;6年之后,35岁以上的求职者中超过8成的人感觉遭遇年龄歧视——昨天,南京市人大代表徐珺呼吁,希望政府能够从立法层面杜绝年龄门槛对就业者的伤害。(1月18日 《扬子晚报》)

众所周知,年龄歧视在招聘行业可以说是人人皆知的潜规则,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时候了:从机关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到私人企业招聘启事中的年龄苛求;从国家干部提拔的年龄杠杠,到企业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提前,仿佛没有一项工作不需要年轻人来做。毫无道理的年龄歧视使人们习惯地接受了35岁以上将无法再就业,50岁之后将会被社会抛弃的畸形思维。世界卫生组织(WHO)给“青年”下的定义是45岁以下,可是在中国,35岁就意味着机会不再,就业艰难,不少人刚学有所成,即被人为地打入“另册”。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在劳动就业中年龄歧视之严重,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然而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国家也好还是地方也好,不能不说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独独未提到年龄;《劳动法》第十二条也存在着同样的缺陷。而反观国外,类似的专门化法律去比比皆是。例如日本就出台了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立法,禁止非特种行业在招录员工时设定年龄限制。而英国、美国等国家也先后出台了《雇佣平等(年龄)规范》、《就业年龄歧视法》等,这些规范都从法律角度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内容中所涉及的年龄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由于我国在劳动法规中没有对年龄歧视现象做出专门的规定,导致一些在招聘方看来年龄较大的劳动者,从找工作开始就输在了“起跑线”上,而且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大龄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做了很多工作,例如为了解决40、50人员的就业问题,采取一般号召和政策诱导相结合的办法,对于响应了政府的号召,接纳了40、50人员就业的企业,政府在税收、贷款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但是这种只强调引导企业照顾特殊年龄阶段群体就业的做法,注定只是权益之计,收效也不可能好,如果企业将政府的号召当成“耳旁风”,对之置之不理,政府也没招。而且对于劳动者来说,制定平等的就业规则显然比享受政府的“照顾”更重要。因为他们要的是平等就业这个基本权利,是不会一听年龄就被用人单位拒绝,而不去看他是否符合这个工作岗位。如果法律禁止年龄歧视,年纪稍大的劳动者就更有机会依靠自己的劳动有尊严地生活,毕竟,有多少人乐于处在被照顾的弱者地位呢?

作者:    来源: 中国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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