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海军持刀劫持公交车,在市区主要干道故意撞击路上行驶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10人受伤、20余辆车辆不同程度损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苏海军犯罪事实成立。由于苏海军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苏海军应当赔偿,经过查明,苏海军没有赔偿能力。
2009年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苏海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海军免于赔偿死者家属以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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