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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 “被害”到“被告”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11-18 09:50:25

  东北网双鸭山11月18日讯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2009年3月,被害人田某到宝山区一修鞋店修鞋,因其穿的是布鞋,被告人朱某说修不了。田某就对朱某进行辱骂,朱某的父亲听到吵架声并过来劝说田某,田某不听其劝告,并用砖头打朱某的父亲,将砖头打在修鞋店的窗户上。被告人朱某在修鞋店拿出一把剪刀向被害人田某左大腿刺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属重伤。

  通过审理这起案件,我们心情也很沉重,被告人朱某本是残疾人,靠微薄的收入维持生计。在受到凌辱后,他没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一案件告诉人们,当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以暴制暴。本案的被告人原本是受侵害方,由于冲动,致人重伤,最终走上被告席,接受审判。

作者: 文雪娇    来源: 双鸭山新闻网     编辑: 丁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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