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军持械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而且,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段建明明知被告人陆军持刀杀人,仍帮助陆军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犯罪情节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其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陆军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陆军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