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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11-02 09:24:28

  第三章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

  第十二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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