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车司机周某辩称,他对起诉的案件事实无异议。但他认为,事故发生时自己是销售公司雇佣的司机,相应的赔偿责任理应由销售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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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式货车司机吴某则辩称,他的车平时都挂靠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营运,自己虽然是这个车的实际车主,但每月都向物流公司交纳费用,费用具体数额都是公司说了算,因此,赔偿也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看房车司机周某的车与货车司机吴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赵女士死亡。经事故认定,两司机周某和吴某对该次事故负同等责任,赵女士作为乘车人没有责任。因赵女士的死亡系双方驾驶员共同过失行为造成的,应由事故驾驶员双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各承担50%的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司机周某系销售商公司雇佣的司机,周某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各方当事人也无证据证明周某在该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司机周某事发时也是开发商的正式员工,故开发商也是周某的雇主,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销售商、开发商、看房车司机、物流公司、厢式货车司机共同承担赵女士的死亡和王先生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共计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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