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四张别人的身份证,蒋某办理了14张储蓄卡。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同安区法院获悉,蒋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蒋某今年22岁,被捕前暂住在集美区。2009年4月15日11时许,一个名叫“阿伍”的人将四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交给蒋某及一女子,让二人为其办理储蓄卡。
随后,蒋某就和该女子窜至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新店镇以及同安区大同街道等地,在四家银行的多个网点冒用上述四人名义,办理了14张储蓄卡。4月15日下午,在同安区大同街道朝元村洋坂路口,蒋某携带办理的14张储蓄卡被巡逻民警查获。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就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此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