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补助金,这些钱是政府发放给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款,而柳州市鱼峰区一社区3名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造假、欺骗等手段,将政府发放的39人的12.8万余元救助款占为己有。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贪污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翁某和易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万元。
居民举报捅破“窗户纸”
这起贪污犯罪的“东窗事发”,颇有些偶然。2008年10月21日,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街道办事处景中苑社区居民阿然(化名)来到社区,办理家庭医保手续,他突然从有关材料上得知自己已被批准为低保户,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而阿然细细回忆,发觉他从来没有领取过一次低保补贴,不由心生疑虑,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鱼峰区纪委随后介入调查。
很快,有人坐不住了。景中苑社区的3名前任工作人员——原居委会主任兼党总支书记蒋某、原居委会民政专干翁某和原居委会民政协管员易某,得知低保户向有关部门举报后,蒋某、翁某分别退了2760元给阿然,易某则退了1200元给阿然。3人的可疑行为,引起纪检部门注意。同年10月23日,纪检部门核实蒋某、翁某和易某贪污阿然低保金的事实;次日,检察机关再次对蒋某等3人进行询问,3人先后交代、承认部分贪污事实。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3人最终陆续承认贪污事实。归案后,蒋某退出赃款4.5万元,翁某退出4万元,易某退出3.5万元。
12.8万元救助款被冒领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在2002年7月任景中苑社区居委会主任,翁某在2005年7月任该社区民政管理员,易某则在2005年2月任该社区民政协管员。3人负责协助政府对景中苑社区特困、残疾居民的民政救济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从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蒋某、翁某和易某经预谋后,采取虚报冒领(即获得居民的身份资料后,以特困、残疾居民的身份申报,获得上级的批准后冒领)和欺骗冒领(居民实际已申请,政府批准后,告知居民未获得批准或原符合领取条件的已被取消,之后将政府拨款冒领)等方式,将政府补助给39名困难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残疾人补助金,共计12.8万余元占为己有并平分。
今年5月31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鱼峰区组织各社区派工作人员到场旁听,以接受警示教育。
三被告人领刑10年
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认为,蒋某、翁某和易某身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政府从事民政救济款的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3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欺骗冒领等方式,贪污政府发放给居民的民政救济款12.8万余元,已构成贪污罪。蒋某、翁某和易某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蒋某、翁某和易某共同协商,积极参与整个犯罪活动,所得赃款予以平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由此,鱼峰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蒋某、翁某和易某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万元。3人所退出的赃款12万元返还给鱼峰区财政局。
3人不服,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