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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管早恋不能仅限于法律表态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09-01 08:43:42

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8月31日《人民日报》)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早恋容易引起诸多社会问题,如未成年人意外怀孕率上升,早恋导致暴力冲突,影响学生学业等等。从早恋的弊端中可以看出,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早恋既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净化校园,减少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

 

黑龙江立法禁止早恋是对早恋现象的一次法律表态,也是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的一次动员——制止未成年人早恋是必要的,是需要父母或监护人配合的。《条例》的通过给了尚存争议的早恋现象一次法律定性,也让社会舆论重视起未成年人早恋现象,社会舆论的监督也有助于减少未成年人早恋现象的发生。

 

《条例》的法律表态毕竟有其局限性,这一条款只是把责任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化而已。比之更重要的是可操作性,也就是要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禁止。但观《条例》内容,却没有具体的行动措施内容,单方面地要求未成年父母或监护人只是把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提高到了法律的高度。《条例》规定父母有权对未成年人早恋进行批评、教育、制止、矫正等也是一般父母所常用的,毫无新意。就目前来看,这些做法收效甚微,根本起不到很好的效果。

 

法律表态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立法管早恋的法律条例不能仅限于法律表态,否则,《条例》的规定近似于“空规”。这样的法律表态还容易给人一种推卸责任的错觉——管孩子早恋是父母的事情。这样还会让未成年人的父母感到一种压力,从而迫使他们加紧“管制”,而父母简单粗暴的制止,遇到孩子青春期的叛逆心理恐怕会适得其反。

 

出台这么一部“很难操作”的法律其根源在于没有对制止早恋进行科学的、具体的说明, 要想提高《条例》中禁止未成年人早恋的可操作性,首先就要从定义什么是早恋开始,也就是从法律层面上来界定早恋的概念。比如,异性未成年人之间存有好感、频繁的交往等等算不算早恋?法律应该下一个定义,来帮助未成年人家长辨别孩子是否为早恋。不说明确的界定,至少要对异性未成年人之间的具体关系提一些科学的建议来帮助家长加以辨别。

 

其次,《条例》应该明确早恋的年龄范围。有的孩子会因为年龄上的认识与家长起争议,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到了恋爱年龄,家长管不着,而家长则认为孩子的岁数还小,属于早恋,应该加以制止。存在这样的意见分歧,家长和孩子都需要法律的公断。

 

最后,《条例》应该规定或建议如何制止早恋。家长简单粗暴的制止反而会适得其反,事实上,孩子需要的是家长耐心而科学的引导。《条例》应该从科学、和谐的方面来指导家长禁止未成人早恋,而不是简单的批评、教育、禁止之类的泛谈。

作者:    来源: 中国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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