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近日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予以解读。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教师不敢管学生的现象,《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笔者也曾做过班主任,但看了教育部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仍觉得两眼一抹黑。该规定作为一个国家部委的法规章程,我们不要求其语句面面俱到,但提及宏旨要义也至少不能让人听了不知所云。对此规定,教育部解读了四大亮点——对班主任明确了工作量、提高了待遇、保证了权利、强调了地位,这中间,笔者觉得语焉不详之处甚多,拿“明确工作量”来说,能让执行层如何操作呢?最多只能体现在对现在班主任课时安排适当减少这个方面,而要求班主任“要拿出一半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就基本上是无法量化考评的,当班主任更多的是干一种良心活,花的时间不可能被准确记录,此条作为用意良善的指导意见但并不具备可操作性。
而最受争议的是“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其一,莫非之前班主任就一直是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违规”批评教育学生?其二,是否以后只有班主任有权批评教育学生,而其他科任老师就不再批评教育学生了?其三,若其一其二是荒谬的,那这句话还值得说吗?是不是类似于给嘴巴授权可以用于吃饭,给将军授权可以管理下士一样,显得多余;其四,若从广义的“批评”来理解,这批评二字并不仅仅是指出缺点错误,用网络语来讲,也即不一定全是拍砖,批评也就是评论的意思,这样来看,教育部的规定就更像是车轱辘话,没个准头。其五,什么叫适当方式?体罚惩戒算不算“适当”?“适当”的最终解释权在谁?笔者觉得这可不能太空泛,要有较为精准的表述,既要有“该管不管必问责”之类细则,使诸如“杨不管”之类事件处罚有据,更应有“止于体罚”的硬性规定,使诸如重庆母诗灏、湖北姚健、广西邓森山等学生被教练、老师暴力体罚致死的事件能避免发生。
作为一个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不能仅仅像一个碎嘴婆婆应景表态,也不能乱给一把包医百病的芒硝,或者如《国产007》中达文西“西瓜刀、铁链、火药、硫酸、毒药、手枪、手榴弹、杀虫剂”集于一体的“超级武器”。
中国教育领域乱象丛生,当然有其历史根源及现实困难,但作为最高领导机构的教育部,出台一份规定便如此之“水”,既不具备现实操作性,也不具备历史前瞻性,更显不出科学发展观及改革力度,似乎只是见招拆招,拨一拨动一动,了解到下面有“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存在,便应景式地说一句,“班主任有权管”——这样的常识发言,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我们可否学一学美国建国时制定宪法的那种较真精神,将一个宪法制定后,可以二百年来一个字都不用修改,这中间,有法规素养、有科学眼光、有责任担当、更有对一个国家及国民权利与自由的精确把握。教育部对中国教育追逐功利目的、渐失精神准星的趋势长期不作为,对只重匠人授艺不重人格打造的危害没能足够觉悟,不能高屋建瓴对其部属提振信心,只会发些技术层面的应景规定,有时难免沦入经验或作秀的巢臼,无法依凭其走出教育误区,而反使格局一地鸡毛。多少年来文山会海,我们听到的“绝对正确的废话”还嫌太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