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28日的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报道,最近由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朱剪炉街道晓春社区的10名党员组成的“人体红绿灯”现身市府大路广宜街交通岗。据报道这些“人体红绿灯”格外引人注目,他们不仅具有普通红绿灯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护送行人”、“劝阻行人”的特殊功能。
读罢此文使自己颇发联想。以人体作“红绿灯”用以阻止行人或车辆闯红灯,虽是一种创意,其实也是这些党员同志们面对司空见惯的闯红灯行为,充满义愤后的一种无奈之举。人们在对这10位党员热爱公益事业的热心肠大加称道的同时,但从另一角度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即这种做法有十分不可取之处。首先,此举无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指挥道路交通的形式有交警手势、交通信号灯等,没有人体指挥交通这一说。这样党员们的义举将面临着依法无据的尴尬;其次、“人体红绿灯”的自身安全问题令人担忧。因为这些同志并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他们对交通安全知识又能了解多少呢?在来来往往的车流面前,如果遇到哪一位莽撞司机将他们撞了,这个责任又该有谁来承担呢?其三、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从法律层面上说,“人体红绿灯”本质上是将人体作为指挥交通时的一种执法器具,其本身就涉嫌交通违法。以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去纠正别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个中讽刺意味不言而喻,能取得多大的社会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这种做法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
依笔者愚见,要制止闯红灯行为的发生,必须从一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事做起,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使人人知法、懂法,并养成文明守法参与交通的习惯;另一方面“人体红绿灯”之举,从另一侧面反映的是有关部门对交通法律的执行不力。因此,要加大对闯红灯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人们慑国家法律不敢闯红灯。可以想象,当大家都能自觉遵守红绿灯信号的规定时,还会发生用人体作红绿灯来阻止闯红灯行为这样的新鲜事吗?退一步说,既使有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群众,主动要求参与维护交通秩序的话,其上岗前,也应由交警部门对他们进行简单的培训,并由交警负责组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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