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8月5日讯 今后,河南省在校大学生也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了!8月3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南省将把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在9月开学前全部启动实施。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制定出台的《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确定,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其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助标准,中央部属高校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属高校,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级财政负担,2009年中央财政每人补助标准为40元,省财政每人补助标准为40元。市属高校及其他高校除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2009年中央财政每人补助标准为40元,省级财政每人补助标准为20元。
《意见》规定,大学生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则实行统筹的办法,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
对于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意见》确定大学生毕业后如果实现稳定就业,可以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仍可继续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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