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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签字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庭审实录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07-17 13:07:59
声明:“丈夫拒绝签字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庭审实录图文内容由中国法院网独家提供新华网,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下是庭审实录:

 


图为庭审现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直播员刘妍,欢迎关注朝阳法院网络直播。 [09:12:49]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倍受瞩目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案"的基本情况[09:15:32]

  [主持人]:今天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震、雷恩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夏担任法庭记录. [09:19:20]

  [主持人]: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7年11月21日下午2:00左右,孕妇李丽云在肖志军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后李丽云死亡。李丽云的父母李旭光、李晓娥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对李丽云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索赔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 218 416.75元。 [09:20:41]

  [主持人]:该案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该中心做出的鉴定结果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09:21:40]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23:05]

  [书记员]:全体起立,下面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庭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三、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四、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五、携带通讯工具者需关闭。 [09:28:58]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入庭[09:29:25]

  [审判员]:全体请坐。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29:46]

  [原告]:原告李旭光,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X组X号。

  原告李小娥,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村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X组X号。

  李旭光委托代理人黄远雄。

  李小娥委托代理人陈晓元。 [09:30:46]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辰,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中,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1:04]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旭光、李小娥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法院医疗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震、雷恩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夏担任法庭记录。 [09:31:43]

  [审判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32:30]

  [原、被告]:不申请[09:33:01]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二原告陈述诉讼请求[09:33:40]

  [李小娥代]: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5元、停尸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鉴定费12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39780元、精神损失费70万元,共计人民币1218416.75元。 [09:35:31]

  [审判长]:二原告陈述事实理由[09:36:16]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审判合议庭成员。

  [李小娥代]: 2007年11月21日下午2点左右,受害人李丽云因患感冒、咳嗽等症状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强行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受害人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朝阳医院未能对受害人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坐视受害人不治身亡,最终造成一失两命的惨剧。 [09:36:59]

  [李小娥代]:李丽云之死被告有不可推卸责任。理由是被告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被告没有核查受害人的婚育证明情况下就认可肖志军是李丽云的丈夫,强硬地套用只有亲属签字才能手术,肖志军隐瞒了其与受害人并非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的诊疗急救措施存在明显过失,客观病例中没有任何李丽云在呼吸可的诊断急救措施记录,没有任何医疗检查就让受害人进行剖宫产手术,没有向受害人和原告履行术前高知义务。另外,参加诊疗急救的医生忽视资质存在严重瑕疵,治疗急救地点不合常规,急救措施不当,术前准备长达4小时,病人三九天一丝不挂。被告医院违反法定义务拖延治疗,住院病例事后遭涂改伪造隐匿。 [09:41:45]

  [审判长]:李旭光发表意见。 [09:42:27]

  [李旭光]:事实理由同李小娥意见。 [09:42:48]

  [审判长]:原告明确所主张的法律关系。 [09:43:22]

  [李小娥代]:人身损害侵权法律关系。 [09:43:46]

  [李旭光]:是。 [09:44:01]

  [审判长]:损害后果是什么? [09:44:15]

  [原告代理人]:造成李丽云的死亡。 [09:44:42]

  [审判长]: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有哪些? [09:45:48]

  [李小娥代]:没有履行术前告知义务、未经辅助性检查就确诊李丽云患有重症肺炎、认真高血压、梅毒、心力衰竭。被告医院延误治疗,手术前的措施不当。 [09:46:46]

  [李旭光代]:我认为是杨婷医生作为正在履行职责的呼吸科当班医生,没有进行心脏听诊,也明确诊断李丽云怀孕36周,没有履行对于心功能不全进行处理,而是把李丽云推给产科。产科医生李雪莹把门诊诊断怀孕36周的资料隐藏起来没有放在产科入院记录中,而添加了2007年2月2日为末期月经的内容。他对李丽云进行不必要的行为。赵会荣医生把李丽云怀孕36周认定为怀孕46周。把重症肺炎降低为一般的心肺感染,还对心力衰竭产生怀疑。他还注射了两瓶生理盐水,也存在过错。麻醉科的曹志新明知其对李丽云病史不清,李丽云意识模糊,还立即通知麻醉。王正年给李丽云进行气管插管时没有麻醉,造成李丽云心动过缓。 [09:50:20]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52:49]

  [被告代理人]:李丽云因受凉后出现咳嗽自觉发热呼吸困难一周。于07年11月21日下午14点50分到医院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陪同就诊是肖志军,自称是患者丈夫。患者怀孕9个月没有进行孕期检查,经检查患者病情严重医院决定收院治疗,医院对患者进行了抢救,并请专家会诊,建议剖腹产手术。因肖志军拒绝而未能施行,后李丽云因病危死亡。我们认为对李丽云尽到了抢救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义务,请求法院公证审理本案,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09:54:47]

  [审判长]: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进行举证质证,举证质证围绕被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原告所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是否合法合理这两个焦点进行举证。 [09:55:36]

  [李小娥代理人]:除以前庭审提交的证据外,没有新的证据提供。住宿发票和交通费发票原告今天没有带来无法提供。寿衣费单据也没有带来。 [09:56:08]

  [被告代理人]:1、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于09年5月27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在对李丽云进行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行为,虽然有两点不足,但是与李丽云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09:56:33]

  [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 [09:56:47]

  [李小娥代理人]:这份证据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这是法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应当算被告的证据。就这个证据本身而言,这份证据是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的。理由是:当时听证时两个鉴定人的身份没有向我们透露,经过我们事后从网上核实,两个鉴定人分别是协和医院主任王述宾和安徽省医院的医生纪小平。我认为应当由法医进行鉴定而不应当由医院的医生进行鉴定,鉴定人都是医务人员,应当回避。。 [10:13:13]

  [李小娥代理人]:我们要做的是司法过错鉴定,委托事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和患者有无因果关系,过错度是多少。然而,司法鉴定书上没有完成受托的事项,没有阐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果表明,医院存在不足,而“不足”并不是法言法语。鉴定当天,被告拿着门诊病例,我方提出过门诊病例没有医生签名,门诊病例和住院病例记录事项大相径庭。但鉴定报告中没有提供门诊病例资料。鉴定书中没有提病例资料,并不只意味着院方没有提出病例,也可能是鉴定单位把重要的证据隐匿起来,造成鉴定中没有病情发展的部分。故这份证据是有缺陷的,我们提出置疑。 [10:24:19]

  [李小娥代理人]: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25条的规定,如果院方提供的病例资料不全,或者是有涂改伪造痕迹的,造成鉴定机构无法就因果关系进行评论,院方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我认为该门诊病例至关重要。

  在摘要中摘要的都是院方有利的东西,对院方不利的内容比如给患者做背提就没有体现在摘要中。而且没有告诉患者必须做剖腹产。3点53分给病人做背剔,做手术前工作,说明鉴定书中对患者尤里的信息没有体现出来。 [10:28:36]

  [李小娥代理人]:在鉴定书中涉及到鉴定机构认为这部分,第一条提到给病人的评价,这个表在双方交接的病例中是存在的,但是另外两个表也就是李丽云危重程度的分析,在对方提交的证据中是没有的。病例中没有PSI也没有心功能分析,但是在鉴定机构认为中却体现出来了。 [10:31:06]

  [李小娥代理人]:被告提供的病情危重评级:病人体温是37度,但在评级时评危重,经我们测算危重病人综合评价是0到9,而不是正35。故我对司法鉴定中危重证平分有异议,对其危重症程度有异议。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病例中的危重平分表进行认定我方有异议。我们提出的是司法过错鉴定,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的材料是未装订的病例,具体多少页没有。相关摘录的内容中有临时遗嘱单和护理记录内容。我方认为应以医生对患者症状的记录为准,不能把病例中对院方有礼的内容抽出来。 [10:33:32]

  [李小娥代理人]:鉴定书第1页摘要中写孕足月是错误的,病人家属都不可能讲他是孕期足月的。中天司法鉴定书摘要的内容和病例不一致。比如对就诊当日诊断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缺少妊娠36周字样。而写的是入我科实际上是转我科。第五页分析说明第一点写到入住朝阳医院,但李丽云是入呼吸科门诊后转入院。第三点第一句也有错。患者晚期妊娠基础上合并左心衰竭,左心衰竭和呼吸衰竭不是妇产科救治的范围。如果是胎儿就属于产科。最后一页分析说明第四项这段鉴定机构认为不存在违反医疗原则的情况,但实际上这些都是违反医疗原则的。第二页第7行3点50分查房,进行抗心衰抗感染、剖宫产及时分娩,这些行为是错误的,这个病人没有分娩,不需要马上分娩。另外,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供氧,缺氧导致多种器官衰竭。麻醉科医生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救治。故我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是有原则性错误的。病人尸检结果是肺水肿,而病人在肺水肿的情况下给病人输液,更加导致病人病情加重。故概括说朝阳医院呼吸科杨婷医生认诊错误、处理错误、操作错误、专科错误。产科是把强行压平产检、手术前背剔、两路同时输液、加入青霉素等错误。 [10:38:53]

  [李旭光代理人]:我认为鉴定机构把病例作为鉴定的证据,其他都不用,是错误的。中天鉴定中心把医生的过错行为全部忽略掉。我认为,因果关系有直接和间接,鉴定却只对直接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没有对间接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对过错原因进行鉴定是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办案的原则。 [10:42:06]

  [审判长]:被告意见。 [10:42:46]

  [被告代理人]:我方对鉴定结论意见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鉴定书结论部分无异议。对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第一、三、五点无异议。关于分析说明第二点,我方在身体剖验前就提交了门诊手册,鉴定机构以患方不认可门诊病例手册,就认定我方提供的病例不完整,是错误的。第四点认为气管插管较晚,尽管鉴定结论认为患者死亡和我们这两点不足没有因果关系,同时,鉴定书中所说的情况存在也是肖志军严重影响医院救治造成的,但是我们仍然认为是鉴定机构对我们工作的苛求。 [10:46:06]

  [审判长]:法庭清楚了双方对鉴定书的意见。关于门诊病例手册,在鉴定过程中,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询问了双方的意见,双方提交意见之后,重新给法院发了一个函,讯问门诊手册没有载明患者姓名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材料。法庭根据双方之前对门诊手册的质证意见和门诊手册的情况,明确给司法鉴定中心回函,告知其该门诊手册不能作为鉴定材料。这是鉴定书中表述无门诊病例手册的原因。根据双方提的书面意见,法院认为有必要请鉴定中心对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10:49:25]

  [审判长]:法院做了几项工作:通知肖志军今天到庭,并向其邮寄了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但回执没有回来,今天亦没有到庭,据和其家人联系,肖志军已一年没有回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法庭针对鉴定书中需要具体明确的事项向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发出讯问函。内容是:你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中,由于缺乏门诊资料无法评价朝阳医院对李丽云门诊阶段的诊疗行为,乙方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如器官插管较短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请你中心给予书面答复。第一,是否具备门诊资料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如参考门诊手册应如何评价门诊阶段的诊疗行为;第二,动脉血期分析不及时具体指什么,如及时分析如何,没有及时分析又如何,有无因果关系。第三,插管较晚指什么,晚多长时间,及时插管如何,该不足为何与最终认定无因果关系。 [10:54:15]

  [审判长]:鉴定中心收到询问函后回函,答复内容如下:如果参考朝阳法院07年11月21日未载明患者姓名的门诊手册记载,院方根据主诉和检查作出的初步诊断和处治,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李丽云病情变化是住院后,无门诊病例对该案件结论无明显影响。动脉血是指李丽云入住妇产科时,乙方应给予动脉血期分析,该检查有助于判断李丽云呼吸坏节的情况,对救治措施有指导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病人病情准确判断;第三,气管插管相对较晚是李丽云其血样饱和,仍不能达到正常范围时应考虑行气管插管,晚了大约一小时,客观上影响了气管插管时间,会影响抢救效果。第四,以上不足与因果关系的评定,考虑该患者基础条件比较差,如妊娠晚期合并重症肺炎,多脏器衰竭,营养不良等,病情危重且复杂,结合三种临床病情评分,患者属于死亡率极高的病例,院方上述不足虽然对抢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患者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 [10:59:09]

  [审判长]:双方对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答复有无质证意见? [10:59:48]

  [李小娥代理人]:关于病例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到应当由原告方举证,被告提供了病例资料,对方不要做虚假陈述。病例资料没有姓名,朝阳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否是李丽云病例,如果不是李丽云病例就是院方伪造或隐匿门诊病例。 [11:01:05]

  [李小娥代理人]:动脉血清是否及时的问题同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气管插管不及时影响抢救效果,对这个问题也认可,但对结论不认可。考虑病人当时基础条件差,病情复杂,对此有异议,在当时住院时,院方的检查手段都是在病人意识消失的情况下做的,X光6点53分,胸片是5点52分,死亡时间是7点25分。住院通知单提到病人的病情不准确,诊断依据何在?妊娠高血压问题,病人住院的血压是正常范围,不知道院方诊断依据何在?门诊诊断妊娠36周,并重通知书反映为42周,院方应当说明是通过什么检测措施检查出病人孕周发生这么大的变化。综上,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患者李丽云病程发展迅速病情复杂是不客观不真实的。 [11:03:02]

  [李旭光代理人]:门诊病例中,杨婷就是医生的签名。血气分析做不做和本案关系不大,无论其怎么解释,我都不作评价。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所提应当作气管插管是错误的,其违背气管插管的适应症。我认为不应当做气管插管,而且做的时候没有麻醉,导致心率更慢,加大了心衰。鉴定机构认为,李丽云基础差跟目前我国和国外的医疗技术不相符。妊娠合并肺炎的死亡率只有4%,我认为李丽云基础条件基本正常,鉴定机构所提到的这些病都能治,根本不是死亡率极高的疾病。妊娠合并心衰死亡率最高百分之六点多。被告的行为是主动侵权,侵犯了生命健康权,所以原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11:04:52]

  [审判长]:被告对答复发表意见。 [11:05:06]

  [被告代理人]:对答复内容认可。这个病例是跟一般的病例不一样,这个患者入院进行治疗,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中受到严重干扰,患者及其关系人不配合,医院也想对其进行一些诊疗措施,但是患者及其关系人拒绝,我们在门诊时就给患者开了化验单据,但是患者不去做。 [11:05:39]

  [李小娥]:肖志军不配合是对的,我们看的是呼吸可不是产科,而且明显写的是36周,为什么让她生小孩。医生把李丽云压平就是错误的。 [11:06:00]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焦点和调查重点一样。因为时间关系,法庭辩论进行两轮,第一轮每方15分钟,第二轮每方5分钟。 [11:06:36]

  [李小娥代理人]:我们是两个原告,是不是能允许一个原告15分钟? [11:11:38]

  [审判长]:你的这个要求是不合理的,法庭辩论按方来,原则上不要超过这个时间。 [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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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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