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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酷似抢劫强奸案疑犯被拘 获国家赔偿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07-08 15:59:02



张凤亭终于讨来了说法 本报记者 季啸山 摄


  两年前,因为长得像,张凤亭被误认为是涉嫌抢劫强奸的犯罪嫌疑人被拘数日;两年后,一直在讨说法的他得到国家补偿。
  
  一个听证会,解决了两年迟迟未解决的问题。
  
  张凤亭
  
  错拘11日得到3100元
  
  张凤亭住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今年38岁,靠做小买卖维持生活。
  
   2007年4月21日,他在市场卖狗肉,来了一辆捷达车,下来好几个人把他抓起来,带到长春市公安局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队,刑警队共有七八个人接受调查,最后只把他留了下来。警察问他4月8日干了什么,说他涉嫌抢劫强奸。“可我真的什么都不知道啊!”
  
  张凤亭坚称清白,但他还是被羁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待了11天才出来,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压力和伤害。”
  
   “后来他们认定抓错人了,把我放了。但我要讨个说法!”此后两年里,张凤亭从未停止过向办案单位讨要说法,他认为,“既然抓错了我,国家应该给我赔偿!”
  
  一共5次,张凤亭从办案单位得到3100元,他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给他的赔偿,“我打了收条:收到净月分局刑警大队支付的赔偿金累计人民币3100元。但这不能算完!”张凤亭不断向净月分局、长春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希望得到合理解释,“我要知道自己因为什么被错抓,我是否应该得到合理赔偿?”
  
  听证会
  
  只因长得像他成了嫌犯
  
  张凤亭为何被错抓?昨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控申、纪检部门与净月分局、张凤亭所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举行听证会,对张凤亭的案件给予答复和处理。
  
   2007年4月8日,在净月分局辖区内,一名19岁的女大学生在和一名网管聊天时,冲出一名男子,抢走女大学生价值4000元的手机,打跑网管,随后将女大学生挟持到偏僻的山坡强奸。
  
  净月警方立即调查。根据被害女大学生和目击抢劫过程的网管提供的情况,警方绘制了模拟画像。在刑警队及派出所的排查走访中,张凤亭因与画像中人物极为相似,被列为重大嫌疑人。
  
  被害人、目击者对8名男子进行辨认后,指认张凤亭就是实施抢劫强奸的嫌疑人,“办案程序合法,证据极为充分”,张凤亭被依法刑拘。
  
  拘留5天共补偿5000元
  
  在后来的侦查中,办案单位通过提取遗留物、血型、DNA等手段以及进一步调查,排除了张凤亭的作案可能,随即解除了对张凤亭的刑事拘留。警方记录在案的刑拘时长“只有5天”。
  
   “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张凤亭的情况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因为公安机关办案合法,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办案过程中确实使张凤亭的利益遭受了损失,考虑其本人及家庭条件,公安机关出于人道的角度,对其给予补偿,算上之前的3100元,共补偿5000元。”听证会最终得出这样的结论。
  
   “好,我同意!”张凤亭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拿到补偿。
  
  记者咨询
  
  国家赔偿和补偿不同
  
  针对此案,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并查询了相关法规。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国家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
  
  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
  
   -新闻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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