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的小冯强在矫正器的帮助下勉力走路
儿童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俗称“糖丸”)本来是预防导致儿童瘫痪的脊髓灰质炎的,可信阳市罗山县的冯长喜怎么都想不到,妻子抱着3个月大的儿子冯强到县卫生防疫站吃糖丸,可没过多久,儿子却患上了脊髓灰质炎瘫了。
冯长喜夫妇认为防疫站违反免疫规程、给刚刚手术之后的冯强服糖丸,从而导致脊髓灰质炎,要求卫生防疫站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罗山县卫生防疫站则认为冯强所患疾病不是预防接种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拒绝支付治疗费用。从2002年,冯强的父母提起诉讼,这场官司一直打到现在,医患双方无不筋疲力尽,而法庭至今没有判决……
专家指出,糖丸仍为最安全的预防脊髓灰质炎的方法,但违规操作可能导致脊髓灰质炎发生。
3个月大小孩离奇瘫痪
2001年10月2日,冯强的妈妈吴凤霞和外婆一起抱着冯强,来到罗山县卫生防疫站计划免疫室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
吴凤霞说,在服用“糖丸”前,防疫站工作人员曾询问孩子是否有感冒、发烧等症状,“我说没有。我妈说强强刚做过肛门脓肿手术,就问她是不是不能服用,她说只要没有感冒、发烧、拉肚子,就没事儿。”
口服糖丸一周后,冯强突然发烧,冯长喜和吴凤霞都将其当成了一般的感冒进行治疗,并没特别在意;10月16日,冯强再次发烧、昏迷,家人将其送往罗山县中医院进行治疗;10月18日,冯强的热退了,但10月20日早晨,吴凤霞在给冯强穿衣服时,发现其右上肢、左下肢不能活动,右下肢、左上肢只能轻微活动。而罗山县中医院查不出病因。
10月23日,冯强辗转来到郑州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儿科、郑州市儿童医院神经科医生对其诊断为:急性迟缓性瘫痪;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有关“标本”被紧急送往卫生部确诊。
12月19日,河南省卫生防疫站实验室的病毒分离结果为:脊髓灰质炎Ⅱ型疫苗株。这意味着,冯强患了“没有治愈希望”的小儿麻痹症。
遭遇了百万分之一?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侵犯一至六岁儿童,情况严重时可出现肢体疼痛,引起肌肉特别是肢体不对称松弛性麻痹,并发生瘫痪,甚至带来终生残疾的后遗症,俗称“小儿麻痹症”。
目前,人类的技术对于脊髓灰质炎只能通过疫苗进行预防,无有效治疗方法。而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是目前预防脊髓灰质炎发生最有效的方法。其医学机理是,将“糖丸”这种减毒活性疫苗作为一种抗原吞服,使病毒在人体肠道内大量繁殖,刺激机体在一次亚临床感染的情况下产生抗体,从而使人体获得了抵抗脊髓灰质炎的免疫力,一旦自然界中的此病毒入侵人体,人体内的脊髓灰质炎抗体便可将其杀死,从而达到免疫目的。
但自从上世纪60年代人类开始服用“糖丸”开始,世卫组织的专家经过长期研究就发现,极少数人在服用“糖丸”后,不但不能获得对于脊髓灰质炎的免疫力,甚至还有可能因个体体质差异或免疫缺陷,致使疫苗不仅不能促使机体抗体的产生,反而导致疫苗病毒发作、诱发脊髓灰质炎相关病例。这种疫苗相关病例,在国内的发生几率为100万分之一到500万分之一。
冯强是这百万分之一的“糖丸”受害者吗?2002年1月20日,罗山县卫生防疫站向罗山县政府督查办做出了《关于冯强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所致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显示,根据河南省卫生防疫站实验室病毒分离结果,实验室分离到的脊灰病毒型与冯强所服疫苗的型别相同,病毒经实验鉴定证实为脊灰Ⅱ型疫苗株,被确定为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而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认为冯强所患病例(毒株)与冯强所服疫苗的型别相同。更多的证据表明,冯强就是这看似微乎其微的百万分之一。
不该吃糖丸的吃了糖丸?
糖丸的生产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糖丸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糖丸本身没有问题,那问题出在哪儿?
冯长喜认为,负责接种的医护人员,在进行疫苗接种的操作中也存问题。因为口服糖丸接种有明文规定,有明显外伤、免疫力低下的人是不适宜接种的,以免因抵抗力低下导致疫苗病毒发作、诱发脊髓灰质炎,而3个月大的冯强在接种前不久刚刚做过肛门脓肿手术。
记者看到,在中国卫生部发布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中规定,接种前医护人员应该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详细询问儿童近期的健康状况、既往疾病史、过敏史和接种疫苗的反应史,必要时测量体温和进行体检。而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现代临床药物大典》,在“脊髓灰质炎口服三价活疫苗”条目也提到,“有明显外伤属于禁忌症”。
“这要看什么时候做的手术,如果手术已经做完,又不发烧,可以服用糖丸。”对于冯长喜的疑问,罗山县疾控中心主任湛才辉给出了这样的解释:“糖丸说明书禁忌症不包括肛门脓肿。”
孩子刚做完肛门脓肿手术,是否能服用糖丸呢?昨天,记者就此咨询了郑州市数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记者的疑问,郑州市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四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都答案相同:暂缓服用。
谁该为百万分之一负责?
2002年10月,因多次协商未果,在郑州打工的冯长喜夫妇向金水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到信阳市中院审理,两次开庭后,案件被移送至罗山县法院审理,罗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驳回起诉,冯长喜夫妇上诉至信阳市中院,信阳市中院仍然认为不属民事案件。冯长喜夫妇两次向省高院申诉,2007年11月,省高院最终认为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指令罗山县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2008年8月20日,受罗山县法院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冯强和罗山县卫生防疫站之间的医疗过错纠纷,进行了司法鉴定。同年12月10日,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分析说明认定:一、被鉴定人冯强脊髓灰质炎事实存在,其所患病例(毒株)为Ⅱ型疫苗相关株,也即和其所服糖丸有关。二、罗山县卫生防疫站在依法发糖丸的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罗山县卫生防疫站在给冯强服糖丸过程中,没有详细询问病史,没有详细告知服用糖丸的风险,医患沟通不足。
“目前预防脊髓灰质炎,全球最安全的办法仍然是口服糖丸,但违规操作可能反过来导致脊髓灰质炎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比如给免疫力低下或者有外伤的人服用,其感染脊髓灰质炎的概率就会增高。”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2009年6月12日,罗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冯长喜夫妇状告罗山县卫生防疫站一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对于这起诉讼,湛才辉告诉记者:“我现在希望在正常程序下,这个官司能快点结束,如果法院判决我们该赔,我们肯定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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