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1月某日,在昌平区某村偷偷潜入被害人住处,将被害人强奸。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在庭审中,张某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是强奸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关于强奸未遂的辩解,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