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付尔敏于2003年3月至2005年7月间,利用担任北京自动化仪表三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以归还借款为名,先后5次骗取下属企业资金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付尔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