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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花大力气帮助“有理没钱”的人打官司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06-11 08:43:24

  东北网双鸭山6月11日讯 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大会上,受到表彰的王林讲述了一段令他难忘的往事。

  几年前的一个寒冬的夜晚,湖北黄石市冶钢农场一名叫吴蜡珍的中年妇女穿着单薄的衣衫,为了省下3块车票钱,天不亮就出发,步行三十里路找到了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让离异的丈夫承担他们14岁患精神病的女儿的抚养责任。

  接待她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林掏出身上仅有的400元钱,让她回家的时候一定要坐车。了解到吴蜡珍的前夫经济条件也不好,王林奔波于居委会和民政局为她争取救济款,办低保手续,让这个困难家庭生活有了着落。

  吴蜡珍拿着低保证,哽咽着说:“我的运气好,遇到了好政府。”

  在9日的大会上,王林心情激动:“仅仅是做好了我们的本职工作,就能换来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发自内心的拥护和爱戴,让我真切体会到法律援助事业的崇高,同时也给了我不竭的工作动力。”

  截至去年底,中国已有12778人像王林一样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他们仅2008年一年就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近55万件。近5年来,中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还在以每年30%的幅度递增。可以看出,这项帮助困难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免费获得公平正义的制度,在当前的中国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楯评价说,国家出钱、律师出力,使贫弱者也能打官司,这项制度的核心理念体现在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9日的大会上强调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更加希望公平、更加渴望公正,不仅要求有效解决问题,还期待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实体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还期待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还期待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讼累。”吴爱英承诺,“我们一定要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

  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4年,最早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城市是广州。200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组建县及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3268个,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5708个。

  不久前,司法部公布了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的决定。这些措施包括: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等内容,这些措施甚至具体到在什么地点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公示栏里要有什么样的内容。

  《重庆时报》的评论员李晓亮说,这些措施将使民众能更便捷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实在在地体会公正,享受正义。

  为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中国政府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和制度建设,目前,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办案补贴标准等“三项标准”制定任务基本完成,确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和支付办案补贴的依据。

  仅2008年,全国财政对法律援助的拨款就达6.7亿元。目前中国已有19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初步建立了中央、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转移支付制度。截至2008年,全国有88%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筹资渠道不断拓宽,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地方法律援助基金会积极筹措资金,有力地扶持了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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