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背公司规定的情况下,她帮领导建立并管理部门的“小金库”,并从80余万的“小金库”中多次支出现金共22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某公司辽阳(抚顺)项目部材料员有贪污的嫌疑。”今年2月20日,经群众举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经初查,对某公司辽阳(抚顺)项目部材料员李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并于3月5日对其批准逮捕。
据了解,李某在单位领导授意下,以采购材料为由,采取空走单据,通过虚开材料发票,回单位抵账的方法,从2005年末至2008年末,共套取账外资金(即所谓的“材料款”)80余万元,其中在辽阳项目套取60余万元,在抚顺项目套取14万元。这些钱由李某存入其所开户的银行卡中,并由其保管。
2007年4月份,由项目部经理决策,李某用账外资金9.9万余元购买了18台电焊机、两台发电机等设备,打算出租,收取的租赁费以增加账外资金额度。
但因其做法违背公司规定,不能以该部门名义把设备出租给施工单位,由李某出面与某焊割设备维修服务中心签订合同,以该中心名义向施工单位租赁这些设备。实际上,由李某收取租赁费,并把这些钱入项目部账外“小金库”。这样,2007年末到2008年初,李某共收取72410元租赁费。
李某在管理部门“小金库”时,也看到了自己的财路。她于2008年2月份和4月份,先后两次从“小金库”共支出1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
2008年年末,其部门经理不再让李某保管账外“小金库”。在“放权”前,李某找了个借口从抚顺项目部财务支出9.9万余元,转入某焊割设备维修服务中心。随后,李某把手中保管的部门“小金库”账目交出。而在交账第二天,李某私自从抚顺市赶到辽阳市,找到某焊割设备维修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以收取焊机租赁费的名义,拿到7.5万元现金。
李某把这笔钱先后存入两个银行卡中,最后在2009年1月,她取出7万元存入其开户的股票资金卡用于炒股。
在反贪局对其立案侦查初期,李某多次供述在2008年2月至4月,动用单位账外资金15万购买股票的犯罪事实,可在审查批捕阶段又翻供,声称15万是其哥哥、姐姐的,并不主动交待2009年1月用公款炒股的事实。她的说法被证据否定,她又称是自己的其他收入。至案件侦查终结,李某拒不说明钱款的真实来源。
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李某利用经手管理,使用本单位账外资金的方便条件,贪污公款共22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票,其行为涉嫌贪污罪,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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