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今年司法考试的命题首选,把握科学发展观的要点是考成赢得高分的关键,本文将从各种角度来分析科学发展观的法理内涵。
2008年底,中国法学会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部分省级法学会负责人座谈会。会议指出,各级法学会要以“繁荣法学研究,为科学发展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治保障”为实践载体,加深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认识,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会后全国法学界掀起了学习和研究科学发展观的浪潮。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司法考试重要命题点的特征,众多考生也要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掌握其中的要义。
在分析科学发展观法理要义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协调,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纵观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看出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法理精神,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党的基本政策方针;作为我国未来发展的指导思想,指导着我党、我国政府的工作活动,是法与社会、法与政治等法理精神的深刻体现。其中的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更是体现了法理的以人为本的法治基本理念。人权的保护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丰富和法律精神具有众多密切契合点,同时也造就了众多命题点,以上我们简单分析了其中的几个重要考点,在随后的文章中我们将逐个来分析科学发展观的法理精神,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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