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法治频道 > 反腐倡廉 正文
长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涉嫌受贿受审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05-08 10:08:02
  利用先后担任长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长沙市联社)理事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副主任职务之便,在咨询审查、审批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0余万元,另有213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前天,省联社原副主任宋晋湘(51岁,副厅级),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株洲市中院受审。

  2000年长沙市联社成立前后,宋晋湘与罗谋相识。罗为了继续在信用社贷款,多次请宋晋湘吃饭,请求其在贷款上予以关照。2001年至2008年间,罗所在的公司通过宋晋湘的关照,多次在长沙市联社系统贷款,用于名都花园一、二、三、四期等项目的开发。2007年向长沙市联社申请授信8000万元;2008年按揭贷款授信5000万元,均得到批准。为了取得或感谢宋晋湘对其公司贷款关照,在2000年至2008年间,罗某先后15次向宋晋湘行贿100余万元;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罗所在公司开发的名都凯旋城购买商品房1套,车库、车位各1个,购买价与市场价差额66万多元。

  株洲市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08年,宋晋湘利用职务之便,在咨询审查、审批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0余万元。经查证,向宋晋湘行贿的有11人,大部分是直接送钱物,其中经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张某先后17次向宋晋湘送钱物共计84万多元。公诉机关还指控,宋晋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有213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宋晋湘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但“定罪错误”,且部分受贿事实有出入。辩护人称,因为长沙市联社和省联社两个单位性质均是一般企业,因此宋晋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应定性为受贿罪,而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因为宋晋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以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成立。

  宋晋湘对部分受贿数额亦有异议。他的辩护人称,11人受贿中许多小额的红包礼金往来,完全是属于过年过节人情往来,与职务没有关系。“审贷咨询所通过的放贷均已收回,不仅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应贷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既增加了国家税收,又解决了就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宋晋湘所收受的财务均是行贿人事后出于感激而主动表示的,既没有索拿卡要也没有事前或事后的明示暗示。”辩护人认为宋晋湘虽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但其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不大,应该在法定刑以内从轻量刑。辩护人还指出宋晋湘有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对单位有突出贡献,系初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持续了6个多小时,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作者:    来源: 红网-潇湘晨报(长沙)       编辑: 书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