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劫取他人钱财,将路边的孤身女子劫持上车,尔后将她们带至偏僻处实施抢劫,甚至滥用私刑,用细铁丝刺进手指甲缝的桥段逼问银行卡密码。日前,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恶少”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11月29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伙同徐某、李某等人,驾驶一辆七座小面包车在路上闲逛,当他们来到浙江温州永嘉县瓯北镇某条大街上时,发现年轻女子陈某正独自在路上行走,遂将车开到陈某旁边,然后将其强行拖上面包车。当陈某被劫持到鹿城区某座小山上后,这群“恶少”开始对陈某实施抢劫。不但将其身上的白金手链、诺基亚手机、200余元现金和银行卡洗劫一空,还对其滥用私刑,将细铁丝刺入陈某的手指甲缝中,以强迫陈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盗走了卡内20000元人民币。
据公安机关介绍,程某等人如此“施行”已经不是第一次。他们用相同的方式,时分时合,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青田县、鹿城区等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多次以驾驶七座小面包车将孤身女子拉上车,尔后将其带至偏僻处的方式实施抢劫,其中一名成员程某,自参与抢劫就此,涉案金额已达人民币36344元。
近日,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系多次抢劫,且涉案数额巨大。但鉴于程某在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能够自愿认罪,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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