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4个月,9名安徽、河南等地来沪无业人员结伙在上海多个地区以老年人为抢夺目标,共夺得被害人随身佩戴的黄金戒指11枚、项链2根、手链5根。上海市二中院今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于海龙、胡想林、惠大勇、张宏的上诉请求,对4人分别处以3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3月至7月间,刘庆松、万劲松、于海龙、何根龙、胡想林、滕作富、秦立元、惠大勇、张宏等人经预谋,结伙在本市闸北、浦东、长宁、杨浦等地对老年人进行抢夺。团伙成员以独行老人为作案对象,针对老人反应、行动迟缓的弱点,乘不备夺下被害人随身佩戴的首饰,随后骑自行车逃逸。17名被害人平均年龄超过75岁,年龄最大的83岁。
今年2月,原审法院以抢夺罪对9名团伙成员作出宣判。宣判后,于海龙、胡想林、惠大勇、张宏以4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该市二中院认为,原审9名被告人分别结伙骑自行车,或围堵老年人,并由一人夺取老人佩戴的金饰品,或在一人抢夺老人佩戴的金饰品后,其他被告人骑车掩护抢夺人迅速逃跑,各被告人在抢夺中均起了重要的作用,无主次之分,因此,胡想林、惠大勇、张宏以各自在共同抢夺中未直接抢夺被害人财物为由,认为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为此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