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索贿、受贿及83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天津市某单位后勤部主任、改扩建工程办公室副主任张某11日将在天津河西区法院受审。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比较少见。这个1997年才出现的新罪名,一直是业内人士关注和探讨的焦点,近来更因全国人大有意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期,而令其成为新一轮热议的焦点话题。
案情回顾
83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事业单位高管涉罪被诉
张某现年58岁,捕前自1998年起先后担任天津市某单位后勤部主任及改扩建工程办公室副主任。
据指控,张某自担任改扩建工程办公室副主任以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及非法收受业务单位钱财。其中,2003年4月至2005年年初,先后两次向本市某工贸公司经理王某索取人民币共计20万元;2005年年初,非法收受本市某电工器材供应站经理靳某某送予的存有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04年至2006年6月,索取和非法收受本市某石材石料经销处负责人人民币共计6.8万元;2004年至2006年3月,索取和非法收受业务客户宋某某人民币8.3万元。
按照检察机关的清点,张某拥有国债、基金、存款、股票、房屋、汽车等财产共计人民币1020余万元。其中犯罪所得、工作收入、业余兼职收入、原住房等,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其余83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38.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对拥有的83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财产公示或成“反腐利剑”
据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介绍,为了避免更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现象,我国也在近年试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近年来,不断有人呼吁健全此项法律制度,还有人建议尽快出台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此法被称为“阳光法律”,也有人称之为反腐倡廉的利剑。李晓兵称,此项法律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但仍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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