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3月11日讯 记者从哈尔市发改委获悉,哈尔滨市已被省政府主管部门确定为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城市,近日将全面开展试点工作。这标志着境内自然人可以在哈尔滨市通过入股的形式加入小额贷款公司,并通过这一载体参与主要面向农村及微型企业的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
据介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及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我国决定经省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可在县(市、区)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境内自然人可以通过参股这种公司参与贷款业务。而此前,国家是明令禁止个人参与贷款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黑龙江省决定今年开始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哈尔滨市被确定为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贷款利率上限执行司法部门规定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大股东应为境内企业法人
根据规定,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其最大股东应是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的境内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5‰。
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由县、市级主管部门受理、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