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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全省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03-05 10:49:5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致全省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全省普查对象: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正确认识国情、科学制定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8年10月到12月,普查工作将进入单位清查阶段,主要是搞清第二、第三产业各类单位的数量;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普查工作将全面进入现场登记阶段。调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普查员入户清查与登记,向普查对象依法调查真实可靠的普查数据,请您抽出时间接受普查员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经济普查工作需要每一个普查对象的理解、关心、支持与配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法》规定,所有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因此,希望您们以全省经济工作大局为重,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配合普查人员按时、如实地填报经济普查登记资料。

  经济普查工作是当前我国和我省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对您的支持和配合,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若您有疑问,请及时向当地经济普查办公室询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普查名词解释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二、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五、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地区(省)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一方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还要按其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不再将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可以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分别进行汇总。

 

 

作者:    来源: 双鸭山新闻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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