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瓯市一不法分子明知是赃车仍予以购买,之后又千方百计为赃车报上牌照。建瓯市人民法院近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决该被告人陈超单处罚金4600元。
2008年10月30日,陈超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800元的价格购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后又去车行开具该车的购车发票并到交警大队登记,取得牌照。
同年11月27日,该车被失主郑女士认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扣押该电动车后归还失主。同日,陈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陈超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仍予以购买,并办理了牌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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