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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有章可循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9-02-05 08:40:56

  东北网双鸭山2月5日电 日前,随着《双鸭山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的正式公布,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县区、市、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有了新的操作准绳。

  该规定是为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模范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依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该市实际制定的,分总则、劳动模范评选表彰与撤销、劳动模范待遇、劳动模范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章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了具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改正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未改正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侵犯农民权益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的”等十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

  该规定中明确要求市以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模范被授予荣誉称号之月起,向劳动模范支付并发放在职荣誉津贴,市劳动模范连续发放满3年止,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连续发放满5年止。其中,市劳动模范在职荣誉津贴按本届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在职荣誉津贴,分别按本届上年全省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20%计发。

作者: 王玉辉    来源: 双鸭山日报     编辑: 丁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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