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为入狱副市长减刑原副监狱长被加刑仨月
因违法为“辽源黑老大”刘文义减刑,原梅河监狱副监狱长安彤晨此前已被长春市绿园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近日,司法机关又查出他在职期间还曾违法为一个入狱的副市长和一个有“背景”的犯故意伤害罪的犯人减刑。伊通县法院受省高法指定审理此案,撤销长春市绿园区法院此前对安彤晨的判决。以安彤晨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违法为入狱副市长减刑
据调查,1993年任梅河口市副市长的张德毅于2002年9月9日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2年10月份被投到梅河监狱服刑,2003年10月20日被吉林省高法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结果,他在梅河监狱一共只服刑1年零10个月就于2004年8月份被刑满释放。其中有一年零十一个月的减刑是该监狱副监狱长安彤晨和九监区监区长高波徇私舞弊的结果。
一套净水设备换来减刑
张德毅交代,2003年“非典”过后的一天,他发现监狱的饮用水水质不好,而且听别的犯人说过监狱也想安装一套净水设备,但是没有钱。为了早点出去,他找到他所在的九监区监区长高波,说自己想给监狱安装一套净水设备,希望监狱给他奖点分(减刑的重要参考)。在请示监狱同意后,张德毅和另一个犯故意伤害罪的犯人高鹏(与某厅局主要领导关系密切)的亲友一共花5万多元钱,为监狱安装了一套净水设备。张德毅说高鹏花了2万元左右,剩下的都是自己花的。因为这套净化水设施,张德毅和高鹏被梅河口监狱以技术革新名义奖励200分,并申报减刑成功。
安彤晨称事先不知情
对于在这两个犯人加分减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安彤晨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的二次供述中只承认,自己知道这件事是在这套净化水设施上来以后,监狱的卫生科科长陈某向他介绍的情况,说这套设施净水效果非常好,他才知道犯人食堂上了一套净水设施。在研究奖分时,他才知道是张德毅和高鹏搞的这件事情,但材料是他们出钱买的还是监狱出钱买的他就不清楚了。但在张德毅和高鹏以技术革新名义奖200分时,他确实在罪犯奖分表上签了字。 其他人员证实他知道
但监狱其他人员的证言则显示,张德毅和高鹏想通过这件事获得奖励是安彤晨早就知道的,而且还找相关人员谈过话,要求他们协助做好这两个人的奖分和减刑申请工作,根本就没有研究过。按照规定,高鹏和张德毅的行为不属于技术革新,也不是立功行为,不应该得到奖分。
安彤晨、高波被“加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安彤晨在2003年任吉林省梅河监狱副监狱长期间,高波在2003年任吉林省梅河监狱第九监区监区长期间,两人受罪犯高鹏、张德毅亲友之托,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罪犯张德毅、高鹏不符合减刑条件情况下,为二罪犯伪造技术革新材料,违法报请减刑,致使罪犯高鹏、张德毅获得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安彤晨、高波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依据《刑法》有关条款,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8)绿刑初字第71号判决。以被告人安彤晨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以被告人高波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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