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2月29日电 为加强车船税征管,确保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足额入库,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地税函〔2008〕151号)文件规定,双鸭山市地税局从今年12月份开始到2009年1月底以前,开展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工作。
纳税人在2009年1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税款,不加收补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2009年2月1日起,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没有到地税机关缴纳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税款的,在办理2009年度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2009年度车船税的同时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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