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1分钟竟偷走4台电脑
法院终审判决:商场免责条款无效,赔偿商家七成损失
商铺在巡场保安的眼皮底下失窃,批发市场应该为其失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电子电脑批发市场因没有充分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对铺位失窃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共被判赔偿1.4万元。
保安眼皮底下4台电脑失窃
2007年9月6日,黄某与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及《市场经营管理公约》,黄某承租塘厦某电子电脑批发市场一楼B1005号柜台,用于经营海尔品牌电脑专卖。2007年11月5日上午9时05分左右,一员工发现黄某柜台被撬开,4台海尔笔记本电脑被盗,黄某随后找某公司反映情况,并于9时30分许向塘厦公安分局石潭布派出所报警,目前本案还在侦查当中。
从商场监控录像看到,盗窃案发时间是9:01—9:02。黄某认为盗贼行窃时,保安从铺位前经过但并未制止,投资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对电脑失窃负有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遂向东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未尽保安义务商场担责七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公司负有维护市场内公共秩序和加强安全防范的义务。案发时,多名可疑人物在黄某经营的铺位附近徘徊,并有人携带手提包进出铺位,这些异常现象均没能引起巡视保安的注意,保安明显没尽到职责。
虽然《租赁经营合同》及《市场经营管理公约》中均有免责条款规定,因故意犯罪导致合同一方损失的,对方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法无效,投资公司不能援引该条款免除其违约责任。
但是,考虑到案发时黄某店铺无人看管,对财产损失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30%的损失责任,投资公司承担其余70%的损失责任。黄某失窃4台电脑,实际损失为2万多元,因此某公司应赔偿黄某财产损失1.4万多元。
商场免责条款可能无效
目前,绝大多数商场的经营模式都是商家向商场缴租和管理费,商场将柜台出租给商家并统一管理。东莞中院法官提醒商场,商场有义务维护商家经营秩序,如果因缺乏监管,导致盗窃犯有机可乘的,则商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法官提醒商家,商场签订的协议里,往往规定了大量的免责条款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这些条款往往是格式文本,订立时并未经过双方协商,如果该条款免除商场的责任、加重商家责任并排除其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条款无效,因此商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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