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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错误羁押125天 申诉12年终获国家赔偿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8-12-09 10:08:10
         2008年12月1日,梅州人李欣祥拿到了期盼12年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而当天正是他60岁的生日。

  李欣祥12年前因涉嫌侵占而被梅州市检察院羁押了125天,后认定无罪并释放,但羁押期间扣押的78余万却不予退还。

  自1996年开始,李欣祥便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今年4月28日,他终于等来了广东省高院的立案及开庭通知。记者昨天对这一罕见的国家赔偿案进行了采访。据了解广东省高院已于日前认定梅州市检察院错误羁押,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需赔偿李欣祥125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2万余元及住宿费、伙食费损失1.1万多元,并赔付被扣押的款项及其利息。

  事件回放

  涉嫌侵占货款被关,7年后才知已撤案

  今年60岁的李欣祥是广东省梅县人,曾担任过梅县第九、第十届人大代表。1996年3月6日下午,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欣祥涉嫌侵占原任职公司的货款为由,对其监视居住。

  “我当时实际被梅州市检察院羁押在该院招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没有自由且由该院的办案人员看守。直到1996年7月9日才释放。”

  事隔7年才知撤诉

  据了解,李欣祥被羁押的125天期间,该案的办案人员还将李欣祥个人的现金人民币77万余元、港币1万元、房产证一本予以没收,并在释放李欣祥的同时收取羁押期间的房租费10725元、伙食费770元。

  直到2004年6月28日,李欣祥才收到梅州市检察院于1997年1月23日作出的撤消案件决定及2004年6月8日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上述文书的主要内容为:李欣祥不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决定撤销此案;同时认为李欣祥侵吞货款的事实清楚,被扣押的款项已由检察院追缴后返还受害单位。

  申诉12年

  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胜诉获赔偿

  李欣祥称,从1996年~2007年的11年里,他多次向梅州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却一直未果;亲人及家庭也因此蒙受极大的精神损失、经济损失。最后不得不举家迁移至其他地方,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2008年1月16日,李欣祥委托了广东国晖律师所的黄维领律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要求返还被没收和缴交的财产合计人民币77万余元、港币1万元以及11年的利息共计6万余元,赔偿被羁押125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0457元,返还被没收的房产证等财产,同时要求梅州市检察院在梅州市主要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8年4月28日,他终于等来了省高院的立案和开庭通知;2008年6月20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听证。

  被扣款项连本带利退还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既然梅州市检察院最后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案,就意味着李欣祥所受的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梅州市检察院应赔偿李欣祥人身自由赔偿金12413.75元。同时,还要赔偿其住宿费及伙食费损失11495元。

  赔偿委员会还裁定,由于梅州市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欣祥构成侵占罪,也不足以证明这笔款项是公司货款,故裁定梅州市检察院将被扣押的现金及其利息返还给李欣祥,如不能返还,则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记者昨天获悉,李欣祥已于12月1日领到了该决定书。

作者:    来源: 大洋网(广州)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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