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超的家长(右一)向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
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大中小学正常上课。可就在这一天,孟超收到了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裁定书,原因是2007年9月27日,在贵州中加国际学校读高三的他,用匕首杀死了同学何小厉(化名)。目前,案件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刚满18周岁,犯罪时又是受了“情人”班主任的暗示,在看守所期间还救了一个企图自杀的少年,对这样一个孩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
18岁生日刚过十八个小时即杀人,能否适用少年司法原则?
2007年9月26日是孟超的生日,此前的周末,一家人刚为他庆祝过。
让家人万万想不到的是,9月27日,孟超在自己生日的第二天,将一把30多公分长的尖刀刺入同学何小厉的身体。贵阳市检察院起诉书中用“背部刺了两刀、胸腹部刺了三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来描述孟超的行凶杀人行为。
2007年9月30日中午,孟超在学校被公安机关带走。此后,孟超的家人才得知孟超杀人了。今年4月23日“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判决和11月7日的“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让孟超的父亲和姑姑几近绝望:“他18岁生日刚过18个小时,一定要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对刚成年的人,应该适用少年司法,尽量不适用死刑。”11月19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记者说,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应致力于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尽量不适用死刑等,记者注)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在国际上,“年纪轻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岁至25岁的成年人。孟超正属于“年轻的成年人”。
“人的心理发育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点,虽然刑法规定了18周岁的门槛,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年满18周岁那天心智发育会出现一个飞跃。”刑法学家高铭暄、赵秉志、张明楷等教授认为,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原因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孟超在18周岁届满当天犯罪,其故意杀人行为在主体上具有一定的可宽恕性。理由之一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孟超的犯意形成于18周岁以前,凶器尖刀是在18周岁前准备的,杀人的念头是在不足18周岁时形成的,而孟超18周岁前后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应从宽评价;理由之二是,孟超的犯罪行为距离年满18周岁仅十几个小时,之前长期受到“情人”班主任王永丽的心理影响,在与王永丽、何小厉的三角恋情中心力交瘁,使他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同于普通成年人,应从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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