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1月24日电(高波 记者 王不也)尖山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问题,作为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注入人文理念,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审前协调,讲解法律规定,注重程序公正同时又防止片面追求程序公正、无视程序等错误做法,出发点就是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严格把握依法判决和通过协调促使行政机关调整行政行为使当事人撤诉结案原则。坚持能协调则协调、当判决则判决的原则,注重案结事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民生,减少涉法访,降低司法成本,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由于处理不当产生的其它突发事件。
再次,办理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中统筹兼顾司法公正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积极培养行政审判法官精通法律业务,熟悉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尤其涉及到民生方面的具体规定,同时还积极培养法官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提高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度,收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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