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国,云南省个旧市原常务副市长,10月30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初,王建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工程承包方和房地产开发商贿赂共计117万元人民币和1万欧元。 这是今年4月14日王建国在被玉溪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写下的悔过书。
我怀着万分悔恨的心情,写下这份悔过书。
我此时此刻的心情,被悔恨、内疚、痛苦所包围。我悔恨自己没有遵守国家法律,辜负了组织的培养,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工作单位造成了恶劣影响。我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无法形容的伤害而感到内疚:年迈的父母因此不能好好地安享晚年,妻子不得不独自挑起家庭生活的重担,一对没有成年的儿女今后要在我给他们带来的耻辱中生活。我悔恨自己触犯了法律,使自己追求一生的事业成为了泡影,我为之痛苦。
曾经的辉煌掩盖不了犯罪事实
1987年我从云南工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建水县矿粉厂工作,后在建水县烟叶复烤厂、建水县烟草公司、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县建设局、建水县政府、个旧市委组织部、个旧市政府工作,先后担任过矿粉厂生产技术科科长、烟草公司副经理、建水县临安镇镇长、建水县建设局局长、建水县县长助理、个旧市委组织部部长、个旧市常务副市长等职务。
我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至今已21年了,至今仍然能回忆起第一天到矿粉厂上班的情形。作为当时工厂唯一的大学生,工人师傅希望我的到来能为工厂的发展发挥作用。我在矿粉厂工作时,经过自己的努力,配合上级部门成功地申报了烟叶复烤厂项目,实现了矿粉厂的成功转产。在烟叶复烤厂项目建设中,我尽职尽责,一直在生产一线工作。在烟草公司担任副经理期间,与班子成员一道,为建水两烟的发展努力工作。在建水县临安镇任镇长期间,对临安镇的社会管理、教育、卫生、企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了一些积极的工作。在建水县建设局工作期间,我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努力开展各个市政项目的建设。在个旧市工作的六年多,不管是当市委组织部部长还是当副市长,我都积极地发挥作为班子成员的作用,为个旧的经济社会发展勤奋努力工作。
从参加工作至今,我从一名工厂一线工人成长为党的领导干部,除了个人的努力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党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但我辜负了党组织的信任,在建水县烟草公司及临安镇、建设局工作期间,我非法收受施建平的现金60万元、顾某的现金16万元;在担任个旧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又收受了施建平的现金33万元;在担任个旧市副市长期间,收受了杨某的1万欧元和1万元人民币、许某的5万元人民币、陈某的1万元人民币、施建平的1万元人民币。
走上犯罪道路有五点原因
在我担任领导干部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的钱财,现在细细想来,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明明知道收受他人的钱财是触犯法律的,还心存侥幸。二是是非观念不清。总认为自己给别人提供的帮助是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收了钱问题也不大。三是心存贪念。自己虽然在工作中多次拒绝别人送的钱,但还是有时抵挡不住诱惑,人家多送几次就收下了。四是法律概念不清。认为没有在自己的履职范围内收钱,就不属于违法。如施建平在我担任组织部长期间送的33万元,我认为这和工作没有什么联系,纯属朋友关系就坦然收下了;还有顾某送的10万元是在我离开临安镇后在建设局局长岗位上送的,我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建设局没有提供他工作上的帮助就收下了。五是交友不慎。在我自己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交友不慎。我发生的错误就是从施建平身上开始的。我和他是同龄人,容易沟通,加之我对他出身贫寒但勤奋努力的精神比较看重,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为他提供了一些帮助。他一次次地送钱给我,我一次次地收下,让我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时光不能倒转,人生不能重来。我愧对组织对我的培养、人民对我的期望、家庭对我的厚爱、长辈对我的关心、朋友对我的帮助。我对犯下的罪行向检察机关做如实的供认,我会积极配合做好调查。
以上是我真心的悔过,请求组织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我宽大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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