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法治频道 > 经济与法 正文
仲裁员不得为中国国籍 VOLVO经销商协议何其霸道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8-11-10 13:42:56

格式合同规定:仲裁员不得为中国国籍

VOLVO经销商协议何其霸道

业内认为,不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完善,外国汽车生产商控制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局面就不会彻底改观


70%的VOLVO经销商均认为,VOLVO销售公司与他们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中存在大量霸王条款。经销商目前处境十分艰难。

  近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VOLVO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VOLVO销售公司)被经销商投诉至相关协会。

  在诸多霸王条款中,最具霸气的是:VOLVO销售公司单方面强制规定了争端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且规定仲裁员不得为中国国籍,仲裁裁决只能使用英文。

  先收经销网再推格式合同

  早在几个月前,VOLVO利用其生产厂的市场支配地位,直接拿走了原中国企业所设立的50多家经销商网点,并于2008年8月在中国成立了销售公司。

  VOLVO此举之后,相关协会就接到大量经销商投诉,大多反映VOLVO销售公司自8月份成立以来,单方面制定了经销商协议和一系列的霸王政策,要求经销商无条件签字接受。

  VOLVO销售公司在发给经销商的邮件通知中曾表示,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但事实上,VOLVO销售公司向经销商提供的则是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记者与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进行交流时,经销商均表示,这份与VOLVO销售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中,VOLVO无限放大其自身权利而转嫁其义务,并且要求经销商10个工作日之内,在其指定的位置签署、盖章;经销商无权对协议的内容和条款表示异议,不得对协议进行协商、更改和修订。

  “格式合同一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种合同一般都未事先与对方协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

 

 

 [1] [2] 下一页
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书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