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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地税局将代征煤炭生产企业交通建设费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8-10-24 14:14:40

  东北网双鸭山10月24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建设费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8月1日起,对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原煤(含洗混煤)实际销售数量每吨10元计算收取交通建设费。

  根据《通知》规定,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为交通建设费的缴费单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为交通建设费的代征机关,具体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和检查工作,代征的交通建设费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交通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交通建设费必须用于全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缴费单位缴纳的交通建设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同时,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下发了有关文件,对代征交通建设费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填写《缴费(基金)申报汇总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通建设费申报。地税机关对代征交通建设费实施属地管理,按月代征,由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地税机关将在10月份全面启动双鸭山市交通建设费代征工作。

作者: 倪天航 记者 郭凌肖    来源: 双鸭山日报     编辑: 丁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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