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应把长发扎成马尾辫,参照‘学生形象示范’上贴的,不要披头散发……”9日上午,武昌张家湾中学政教处主任刘建保,在教室楼梯口劝导八年级一位女生。据了解,该校制作了“学生形象示范图”并贴在学校门房边的外墙,供学生参考。示范图上面有三组照片,分别为“男生标准”、“女生短发标准”、“女生长发标准”,每组照片均为头部正面、侧面、背面。学生全部都身着校服。(10月13日《楚天都市报》)
学校规定男生一律短发、女生发不披肩,这样做是否必要,按照学校的解释,“为便于管理,才制定该标准”。尽管“这个标准目前只作为参考”,但事实证明,“供学生参考”演化为训斥性“劝导”,强制性成为最终的趋势。对于学校的做法,学生们看法不一。果不其然,强制“剪短发””,极易使学生在心理上产生逆反心理,往往会和学校的初衷适得其反。事实上,学校制定统一的“学生形象规范”是外在形式约束,形式不等同于内容,工具取代不了目的,如何把它变成学生内在的自觉更为重要。
什么是合格的发型?这不禁让我想起了明末清初的那幕悲剧。清军入关,曾颁发严厉的“剃发令”,规定清军所到之处,无论官民,限十日内尽行剃头,削发垂辫,不从者斩。其执行口号是:“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汉族人民为保护世代相承的文物衣冠进行了此起彼伏的斗争,满族封建统治者对此进行了暴力镇压。当时江南地区好几次重大的抗清事件,都起之于“削发”之争。人文学者余秋雨在《一个王朝的背后》曾这样写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人种,其最终意义不是军事的、地域的、政治的,而是文化的。头发的样式看来事小却关及文化生态,结果,是否“毁我衣冠”的问题成了“夷夏抗争”的最高爆发点。
学校之所以敢拿荒唐的“发型不合格”跟学生说事,追根究底,是有《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作后盾。但值得质疑的是,作为校规的“剪短发”在法理上讲得通吗?有法律专家说,学校这一做法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是违法的,就是学校有这个规定也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法理不通,情理上也说不过去,有专家如是说,能否专心学习与头发长短没有联系,学校这一要求不是人性化的做法。尤为可怕的是,学校一厢情愿地搞“剪短发”,这件事涉及到了学生的人权问题。因为“剪短发”必然导致头发的损伤,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剪头发的法律。头发属于公民人身的组成部分,学校不能以任何借口来迫使学生剪头发,最大的权限也只能止于引导。国家和政府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学校更没有这个特权。
教育本该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学校教育必须以学生的成长成材为根本目的,一方面,应以育人为本,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必须满足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求。心理学家威廉杰姆士说:“人类所有的情结中,最强烈的莫过于被人重视。”对学生而言,他们渴望父母的重视,更渴望能得到教师的认同、欣赏和喜爱。因发型不合格而强制学生统一发型,再次为我们的教育体制敲响了警钟,也再次为我们改进现行的教育理念提出了挑战。笔者以为,不是学生头发长的问题,而学校见识短的弊病积重难返。
“一切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是当前我国教育正在推行的教育改革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中国的教育处于变革期,随着硬件的完善,急缺的是与现代教育思想基本一致的优秀教师,把教育的本质还归教育自身。必须指出,学生虽然是受教育者,但也有自己的自由和隐私。学校动辄“劝导”学生发型问题,影响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和教育法相违背的。但愿此事能够警示那些无知无畏者,那种“视学生为私产”的观念和做法,是该抛弃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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