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定,一高校在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新京报》10月5日)
应该说,在目前,一些学生对于学业攻读不够认真严肃,甚至企图通过考试作弊以求“过关”的情况下,福建省漳州市的这所高校不循私情,敢于真正硬起手腕,严肃惩处这名请人替考作弊的学生林某,从而欲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的确显示了这所高校对待学生学业的严肃性和认真度,也的确是对诚信社会的一种有力倡导。这一点,确实有点难能可贵。
然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漳州这所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竟然置这些规定于不顾,未履行告知程序、提供让林某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关,也无法证明曾将处分决定书原件送交林某,其在法庭中提供的报备手续中未有省教育厅的盖章。因此,其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也是理由应当。
不仅如此,笔者注意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等行为可以被学校开除学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然而,接下来的五十五条到六十五条共11条规定,详细规定了学校在给予学生处分时的各种严格程序及被处分学生应享有的各种申诉权利,让人遗憾的是,福建漳州的那所高校,竟然只注意到了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权”,竟完全忘掉了被处分学生所享有的一系列陈述、申辩等权利,这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作法,分明是对处于弱势的个体的学生权益的漠视,是对国家相关法规的公然践踏!
学校的天职是“教书育人”,也就是说,既要传授知识,更要教育人、感化人,让他们既明白做人的道理,更明白遵纪守法在法治社会之重要,这一点,即将是非基础教育阶段的高等教育也不例外。而要做到这些,一个最直接、最重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学校决策者及教师能够以身作则,严格依法行事,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从而让那些已经成长起来的大学生们更为真切地感受到榜样的力量,并从学校这个小社会中感受到整个大社会。如果学校本身就不能真正严格依法行事,失职连连,置还处在受教育阶段的学生的权益于不顾,还能怎样要求学生做守法公民?还能怎样实现教书育人的重任?
这些年来,由于大学生就业率的“居低不下”,加上受到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的影响,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不少大学生也的确对学业失去了兴趣,相反,一些大学生知道了考试不及格可以给教授“表示”,知道了玩电脑游戏可以尽情发泄自己的种种情绪,知道了大把大把的花钱追赶社会潮流......所有的这些,都与整个社会有关,更与学校教育有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必须更加自觉严格地坚持自己的“教书育人”的重任,把社会对学生的负面教育的影响降到最低,必须切实把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作为自己的最大天职,从而切实推动整个教育的发展,以求各类人才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从而切实地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生身体、心理健康发展。高校自然是“知识的殿堂”,但是,还有一点别忘了,那就是,高校首先应是模范守法的殿堂。毕竟,在社会发展中,守法比知识本身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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