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9年后,一对原本不分彼此的恋人,却因分手时的一笔委托还款发生了纠纷。日前,擅自截留前男友用于还债的营运款充当“分手费”的张小姐,因无法证明被其收取的10万余元是前男友赠与自己的同居分手补偿,由闸北法院以构成不当得利判其全额返还。
陈先生和张小姐早在1998年就经人介绍成为恋人。2005年底,陈先生通过张小姐向她舅舅借款22万余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并用该车为一家公司提供班车服务。当时,陈先生和张小姐约定,每月营运所得的租车费由张小姐收取后,转交给她的舅舅用来偿还借款。不料一年后,已同居了9年的这对恋人感情趋淡,最终双方决定分手。
不久后,张小姐的舅舅将陈先生告上法院。原来,张小姐在过去1年中,并没有将陈先生的每月营运款转交给自己的舅舅。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陈先生归还对方总计20余万元的借款本息。陈先生于是又将张小姐告上法院。
张小姐认为这10万余元营运款是陈先生赠与自己的补偿款,并非委托她归还其舅舅的欠款,所以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张小姐自称的“分手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张小姐目前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判定张小姐应当全额返还陈先生的营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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