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集市中收购、非法运输野生猕猴,广西一男子日前被融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今年二月,广西融水县农民韦某开始在融水怀宝、三防一带的集市上收购猕猴,以五百至一千五百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共收购野生猕猴二十只,其中一只母猴在饲养期间还产下一子猴。
今年四月,韦某用出租车把猕猴运到桂林贩卖时,在路上被当地警方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韦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二十只,并在其中一只母猴产子后对二十一只猕猴运输欲行销售,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猕猴在韦某饲养和运输期间没有被宰杀,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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