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本人申请,双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张延儒辞去双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