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7月14日电 记者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hljfz.gov.cn,“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宝贵意见。
旅行社不得安排游客
到非S级滑雪场旅游
黑龙江省滑雪场众多,但一些旅行社为了赚钱带游客去不规范的小型滑雪场,《条例》规定:滑雪场、漂流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并经体育等行政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滑雪场和漂流区符合省滑雪场、漂流区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质量等级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团队到非S级的滑雪场旅游。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滑雪、漂流、狩猎、探险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活动项目,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并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服务。
接不接受约定外服务
游客可以自主决定
许多游客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旅游期间被强迫接受各种服务。《条例》对此规定:游客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游客可以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游客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要求赔偿损失或向有关部门申诉。
安排游客购物应标明
场所次数和停留时间
《条例》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行社及其导游员或者领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旅行社在收客未达到成团人数的情况下,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
不得向游客出售
假冒伪劣商品
《条例》要求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价格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或者互相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要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导游不能私自揽活
索要小费
《条例》要求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中,不得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
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从事出国、出境旅游活动的,《条例》都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其中旅行社违法向导游员、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暂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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