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使全市各级党组织、党代表和广大党员更好地学习贯彻《暂行条例》,进一步推动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记者就《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及学习贯彻的具体要求,采访了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范宏同志。
问: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产生背景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实行代表大会制度,由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作为党的领导机关,代表党员行使党的权力,管理党内事务。我们党历来重视发挥代表作用工作,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并将此作为保障党员权力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着眼于党内民主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作出了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决定,并将其写入党章,作为党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
问: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党内开展的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工作实践证明,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有利于始终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问: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就是以党内制度的形式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加以明确,使代表任期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内得到法理性确认和保护,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这一制度的主要着眼点是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特别是闭会期间的作用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问: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规范有哪些?
答:《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分总则、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等六章,共三十三条,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确立并规范代表任期制的根本制度准则。全市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展。要注意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把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尽快建立起来,努力形成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问:关于代表的任期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以我市为例,中国共产党双鸭山市代表大会、各县(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为五年,代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委所辖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经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具有代表资格,代表资格至下一届党代表大会召开时止,出现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情况的除外。
问:代表有哪些权利与职责?
答:《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内容就是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是: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问: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暂行条例》对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提案;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应邀列席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问:代表履行职责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切实保障代表履行职责,是落实好代表任期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党委在代表任期制工作中承担的主要任务。从目前看,代表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积极为代表发挥作用营造氛围、提供空间;二是各级党委特别是地方党委要在执行代表任期制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形成符合党委工作实际的任期制运行办法;三是各级党委要在任期制的落实中把取得的工作经验用制度的办法固定下来,努力形成保证任期制落实的制度体系。
问:在什么情况下,代表的资格将会终止和停止?
答: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问:对学习贯彻《暂行条例》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代表任期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好《暂行条例》,增强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自觉性。要抓好领导班子自身的学习,提高班子成员自觉执行代表任期制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组织好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学习,把学习和贯彻好《暂行条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搞好面向全体党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党员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做好代表任期制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增强发挥作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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